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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试管理规定

 

  一、考试流程详解
  1、考试数据的统计方法:
  网络教育学院根据选课系统初步确定各个学习中心的考试科目和认输,统计后由区域管理下发到学习中心,学习中心根据自身情况反馈(学习中心如何安排考场,上报试卷统计表中的各项该如何填写);(各反馈文挡格式见〈教学培训文挡〉"期末考试人员、科目反馈表")
  考场安排:每个科目考试原则上只能有一个非标准考场
  备用卷申请:一般情况下备用袋的申请标准是100份一袋备用卷

  2、试卷清点:
  试卷下发到学习中心后学习中心应根据网络学院提供的试卷清单清点,如有错误则应马上向巡考教师或网络教育学院反映;
  注意:检查不要将试卷打开,只检查试卷袋数即可

  3、组织考试
  在考试前,学习中心应组织参加监考的教师召开考务会议。根据网院下发的相关文件培训监考教师,并在考试前应安排好考场等工作。

  4、考试
  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该遵守〈监考守则〉,并按照〈监考流程〉做好监考工作。

  5、试卷封装
  按学生学号顺序装订。

  6、上交的考务材料:
  按照上交的考试材料的实际数量填写〈学习中心上交物品清单〉。
  7、成绩整理、下发及成绩查询:
  成绩查询时间:成绩公布后两周为申请成绩查询时间;
  条件:参加考试,但成绩公布时没有成绩的学生;
  查询步骤:学生向学习中心提交查询申请表,由学习中心汇总本学习中心所有查询要求一同上报网络学院。

  二、期末考试学生考试规范(试行)

  第一条 考生须知
  1、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凭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学生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2、考生除携带必须的文具、如笔、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贮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和通讯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严禁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考试终了前10分钟停止提前交卷;
  4、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5、考生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入场,已带入的必须将其关闭,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以作弊论处;
  6、考试中途不准离开考场。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离去;
  7、考生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问题,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发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8、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认真填写所属教学站、专业、类别、年级、姓名、考号等信息,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9、考生答题必须用兰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用铅笔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
  10、考试终了时间一道,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和答题纸反扣于桌面上离开考场,不得带走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二条 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及办法
  (一)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置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3、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4、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的;
  (考生具有上述4条违禁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可当场予以口头警告处理)
  (二)5、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的,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6、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小抄材料的:
  (考生违反上述两条违禁行为之一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该考试科目的成绩,并予以记过处分。)
  (三)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纸的;
  8、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9、接看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的;
  10、在试卷中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他标志的;
  (考生违反上述 7-10条违禁行为之一的,或累计被口头警告两次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成绩,并予以警告处分。)
  (四)11、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不按网络教育学院规定而取得考试资格的;
  12、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的;
  13、由他人替考的;
  14、窃取、偷换、涂改试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和考试信息的;
  (考生违反上述11-14条违禁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并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15、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6、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7、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等行为;
  18、其他舞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考生违反上述15-18条违禁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评卷中被评卷教师认同为雷同卷,经网院组织的专家小组二次鉴定仍为雷同卷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记过处分。如果同一考场雷同卷超过15人以上的,将取消整个考场的考生成绩。

  第三条 监考教师、学习中心主考、网络教育学院巡考教师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作出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并详细填写〈违纪登记表〉上报北师大网院,并按要求在〈考场记录表〉上准确记录;由北师大网院对 违纪学生按规定进行处罚并通知其本人。

  第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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