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对资助失学儿童继续小学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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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助方捐400元人民币,为农村贫困地区因家庭贫困未能上学、中途失学或就学困难即将失学的适龄儿童(统称失学儿童)提供书本费,资助其继续小学学业。该种方式的资助活动随着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失学儿童数量的相应减少,于1999年上半年宣告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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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助方捐款20万元可援建一所希望小学,捐款10万元可资助改造危旧校舍,并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鉴于贫困地区对于改善农村办学条件还有较大需求,在希望工程实施战略重点转移的过程中,此项目仍在继续开展。 |
希望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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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小学的建设分中国青基会和地方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援建。通过中国青基会援建的希望小学的援建程序,按中青会的要求办理,建校款由省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及时转拨;通过省级或地方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援建的希望小学,其立项审批权均在省青基会(即省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新建学校的援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折合2.5万美元,改造危旧校舍的援建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折合1.25万美元。资助建设希望小学,除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划拨援建资金外,受助方应从实际出发,依据工程总造价匹配资金,匹配资金与援建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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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捐款25万元(其中包括:建校款20万元、希望网校单点站2万元、教师培训费用0.3万元、校园文化建设费用0.2万元、推广古诗文经典诵读活动费用0.5万元、管理成本费用2万元)援建希望小学和10万元资助改造危旧校舍者,均可将捐款汇至中国青基会,并来人或以函电方式提出捐款意愿和有关要求。捐赠者可在实施希望工程的贫困地区选择建校地点、提出相关要求,也可请中国青基会按照其资助计划在贫困地区代为选点。如捐赠者需要,可同中国青基会签署捐资建校协议书,以保证意愿的落实。建校地点、规模经中国青基会同建校地所在省(区、市)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考察认定后,即由中国青基会、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建校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三方共同签署《资助建校协议书》,对建校的规模、设计、工程预算、匹配资金、工程进度、
款时间、工程决算和审计等各项工作及各方责任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建成后,由中国青基会统一授发希望小学校牌。捐赠者在建校过程中,可随时监督工程的进展情况,并可提出质询或进行实地考察,亦可参加学校奠基仪式或竣工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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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希望小学建设条件的单位,以所在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或人民政府的名义提出建校申请,并附资金预算方案、校园规划、建校图纸、原校图片资料、自筹资金到位证明以及地方筹建领导小组名单报省青基会。(2)省级或地方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向捐赠者提供申请建校有关资料,供其认捐。(3)捐赠者认捐后,属省青基会推荐的,省青基会分别与捐赠方签定捐资建校协议书,与学校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签定建校责任书。协议书与责任书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效力,以确保希望小学按期、按质建好;属地方希望工程工作机构联系认捐的,须通过省青基会立项审批,由省青基会与学校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鉴定建校责任书,对建校资金进行监督管理。(4)小学建成后,由学校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向省青基会提交学校建设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新校照片各两份,以便建立学校档案和提供给捐赠者。建成后的小学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并立碑记镌刻捐建者的功绩。捐款在20万元以上的捐赠者如有要求,除在校内刻立碑记外,还可以在希望小学名称前加冠捐赠者之名或捐赠者提议的其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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