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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实验学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交流,创造更多的具有推广意义的现代教育技术发展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云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实行全国工作领导小组、省级工作小组和地(州、市)工作小组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级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各地各校在全省统一规划和安排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实验。
云南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工作的目标、实验方案,设备和软件配备标准,审查并确认实验学校、审定实验学校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组织对实验学校的检查、评估和成果验收。
省级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省的实验学校工作方案,领导、组织、协调各地的实验工作,与地(州、市)级工作小组一道,为实验提供必要的支持,组织有关业务培训与经验交流,定期对实验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条 所有实验学校必须参加或独立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实验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方法和预期成果。全国性及省际、省级课题研究的课题任务书,阶段性成果和课题报告应抄送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活动应通知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内课题任务书,阶段性成果和课题报告应向省级工作小组和地(州、市)级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实验学校应在每学年末,将实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并书面报告省级工作小组和地(州、市)级工作小组。
地(州、市)级工作小组应在每年10月对全区的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省级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和地(州、市)级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规划和实施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布置,并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将实验学校实验、研究的阶段成果,有计划地向其他学校进行介绍、推广,发挥实验学校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推动现代化教育技术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 省级工作小组要与专家指导委员会共同组织或委托专家组织对实验学校工作(包括实验研究工作的情况、教学效果、教学环境与学习资源的建设、专题研究成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检,进一步总结先进学校的经验,发现和培养示范学校,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第六条 实验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个别在实验研究方面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学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

第七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
1.未制定本校教育技术发展规划;
2.未开展专题研究,或研究无进展;
3.未参加或组织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4.未参加各级实验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活动;
5.未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第八条 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仍无明显改进的学校,由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取消其实验学校资格,并收回相应的牌子和证书。

第九条 实验学校开展实验工作四年后进行一次成果验收,并遴选示范学校。实验学校成果验收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拟定发展教育技术规划,并扩大推广实验成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云南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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