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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草案。
(二) 编制全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承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础教育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学制、专业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三) 指导全州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估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四) 统筹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边彊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援助。
(五)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州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六) 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案要;负责州级教育经费和补助专款、教育基建专未的分配管理;监测全州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编制教育经费安排计划。
(七) 主管全州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类学校教师资格制度;主管全州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志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八) 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中等学历的招生考试工作。
(九)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力产业工作。
(十) 负责州属学校工作方针、政策的调研,为州委、州政府对州赂学校工作的决策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
(十一) 领导州属学校党的工作,制定州赂学校党建工作规划,指导州属学校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十二) 负责州属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州委组织部做好州委管理干部的考核配备工作。
(十三) 规划并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掌握并分析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及时处理好政治性、突发性重大问题。
(十四) 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五)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六) 承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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